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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沈阳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64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蒋震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琛琦、曹正平,系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吕梦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圣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楠(主审)、人民陪审员张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4.6元,减半收取1017.3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晨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