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生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生,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665号原告:李文生。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生诉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文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舒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