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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韩峰与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峰,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韩峰。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3号甲9号。法定代表人:董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峰诉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金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韩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