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路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阮雪梅与茅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阮雪梅。委托代理人:周官宝。被告:茅羽。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雪梅与被告茅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阮雪梅负担。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