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一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春华与赵龙、潘红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龙,潘红俊,吴春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办事处桐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红俊,系被告赵龙之妻。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邢增洪,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广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华。委托代理人邢少文,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轶苏,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办事处桐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柏村。法定代表人郭宝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廷发,该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赵龙、潘红俊与被上诉人吴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