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春华与赵龙、潘红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龙,潘红俊,吴春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办事处桐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红俊,系被告赵龙之妻。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邢增洪,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广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华。委托代理人邢少文,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轶苏,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鹏道办事处桐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柏村。法定代表人郭宝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廷发,该村党支部书记。上诉人赵龙、潘红俊与被上诉人吴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