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王军,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宗,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仕卯,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万发,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