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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南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4)海执南字第1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南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4)海执南字第15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执行能力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