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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11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祈贵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祈贵,李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1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74号。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被执行人:徐祈贵,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李金梅,女,汉族,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徐祈贵、李金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3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梁 诚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沈丽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