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俞某某,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廖某某,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