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俞某某,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廖某某,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