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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永成与吕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杨永成,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吕龙,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永成与被告吕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龙经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成诉称: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为被告看工地,约定原��工资为1000元/月。2014年2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款1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10000元的事实。3、证明1份,证明:欠条中载明的老杨与原告系同一人。被告吕龙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为被告看管其承包的工地,双方约定原告工资为1000元/月。2014年2月21日,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今欠老杨壹万元,近(于)收麦前后付清(10000元整)。2015年1月23日,阜南县鹿城镇张堂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兹有鹿城镇张堂村刘西村民组建房开发,吕龙找杨永成看工地,欠杨永成10000元整,杨永成与老杨系同一人,以上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证明予以证实。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欠原告款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为被告看管工地,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证明,原告诉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永成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