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惠春玲与李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春玲,李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惠春玲。被执���人李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潭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