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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与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744号原告: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江挺,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中路。法定代表人:陈香元,该所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诉被告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