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90号原告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村皂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294083-8。法定代表人白毅松。被告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区A9栋1-3层。组织机构代码75567772-2。法定代表人王文清。在审理原告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393087.34元的财产,原告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用银行存款人民币393087.34元作为原告财产保全行为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者原告东莞万德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3087.34元的财产。二、查封或者冻结被告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3087.3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