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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22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何永成,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凯梅、饶文博,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生。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同年5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原告送达了定于5月26日15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开庭审理案件的传票,原告在5月12日签收了开庭传票。在2015年5月25日10时15分,原告致电本院,告知本院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庭申请撤诉,表示庭后提交撤诉申请书,当日15时,原告与被告均没有依本院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且至2014年5月29日原告仍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向法庭申述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是保险费纠纷。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不到庭,且在合理的时间内亦未向本院申述其不能依时到庭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82元,因裁定撤诉减半收取84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卢诗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