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荣诉被告赵永明、鲍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荣,赵永明,鲍素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791号原告:王新荣。被告:赵永明。被告:鲍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荣诉被告赵永明、鲍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王新荣自行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