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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荣诉被告赵永明、鲍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荣,赵永明,鲍素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2791号原告:王新荣。被告:赵永明。被告:鲍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荣诉被告赵永明、鲍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王新荣自行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