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福来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刘福来,农民。上诉人刘福来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红安立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刘福来提供的解除拘留决定书显示其拘留期限已于2014年12月9日届满。刘福来于2015年3月11日才递交诉状,其起诉已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刘福来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刘福来上诉称,其人身权利被红安县公安局侵犯是客观事实,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红安县公安局对其拘留时,没有履行送达及告知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其于2015年3月11日起诉超过起诉时效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刘福来已于2014年12月18日就其被红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向红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原审法院认为刘福来应在被解除拘留的2014年12月9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明显不当。本案依法应立案受理。同时根据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刘福来认为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红安立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 李军审判员 陈军审判员 骆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