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深圳巨亚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劳监罚,深圳市巨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淮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标城,该单位监察员。委托代理人涂小勇,该单位监察员。被执行人深圳市巨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佑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南)劳监罚(2014)072号《劳动人事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南)劳监罚(2014)072号《劳动人事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