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先彬与陈习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彬,陈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彬,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习平,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先彬与被执行人陈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