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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大冶市新星饲料商行、石章奎与石章奎、李梅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新星饲料商行,石章奎,李梅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大冶市新星饲料商行。住所地:大冶市城关六○三队旁。经营者黄伟香。经营者周海峰。委托代理人吴春林,黄石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章奎。被告李梅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新星饲料商行诉被告石章奎、李梅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新星饲料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