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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赵友寿与赵维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寿,赵维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赵友寿,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谭定洋,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赵维祥,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寿与被告赵维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友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友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友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友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赵友寿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