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赵友寿与赵维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寿,赵维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赵友寿,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谭定洋,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赵维祥,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寿与被告赵维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友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友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友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友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赵友寿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