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淑玲诉王双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玲,王双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752号原告刘淑玲,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双元,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刘淑玲因与被告王双元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双元所有的鲁Q1XX**号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双元所有的鲁Q1XX**号小型汽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