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袁安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袁安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23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8334-8。法定代表人罗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卓,男,潼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科长。委托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安全,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安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7.6元,减半收取107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屈 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