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田儒礼与肇庆市鼎湖区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儒礼,肇庆市鼎湖区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田儒礼,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肇庆市。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冯旺娣。被执行人: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彭怡。申请执行人田儒礼与被执行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儒礼工程款9652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1807.72元,被执行人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965200元的1.43%计收管理费13802.36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4218元由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明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