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马铁书、马雁嵩等与赵新华、王允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书,马雁嵩,马雁国,马雁奥,赵新华,王允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马铁书,居民。原告:马雁嵩,居民。原告:马雁国,居民。原告:马雁奥,居民。被告:赵新华,居民。被告:王允强,居民。被告: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泳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善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代表人:王保清,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04月24日受理原告马铁书、马雁嵩、马雁国、马雁奥与被告赵新华、王允强、山东省泓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06月01日原告马铁书、马雁嵩、马雁国、马雁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书、马雁嵩、马雁国、马雁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武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