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伟与马科希、苏艳、马永峰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马某甲,苏某某,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韭园乡石家沟村人。被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谷地峁村人。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马某甲之妻。被执行人马某乙,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刘家洼村人。黄某某与马某甲、苏某某、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马某甲、苏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黄某某本金22.5万元,被告马某乙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马某甲、苏某某、马某乙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某甲夫妇被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案件关押,另一被执行人马某乙下落不明,查控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