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韩春与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33-2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女,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大桥。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龙泉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伟韩春申请执行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银山路2号(世纪绅城)12幢1单元401室属于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山路2号(世纪绅城)12幢1单元4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玉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