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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曾万财、曾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曾万财,曾小春,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6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地址:赣县县城梅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陈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平,系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曾万财,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被告曾小春,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被告张明,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务工,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曾万财、曾小春、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