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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陈某。被告桑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11月10日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依旧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退还结婚时原告购置的室内物品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准许;二、已被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19000元由被告自己偿还;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将被告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交付给被告;四、其他无争执;五、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志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