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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548号罪犯吴涛,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以(2007)泰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524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08)鲁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6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以(2011)鲁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吴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以(2013)鲁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吴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31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135.9分,兑现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1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多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