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传掌、吴婉娟与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掌,吴婉娟,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谢传掌。原告:吴婉娟。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爱玲。原告谢传掌、吴婉娟为与被告台州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传掌、吴婉娟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谢传掌、吴婉娟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掌、吴婉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包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