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润祥诉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润祥,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渑行初字第7号原告肖润祥,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小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礼,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普照、张大伟,该公司员工。原告肖润祥不服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渑住建规条字(2011)第035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润祥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润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润祥负担。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