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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润祥诉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润祥,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渑行初字第7号原告肖润祥,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席小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礼,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普照、张大伟,该公司员工。原告肖润祥不服被告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渑住建规条字(2011)第035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渑池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润祥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润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润祥负担。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