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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大连画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晨光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画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晨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大连画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爱阳街8号。被告:大连晨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画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晨光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画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时丽丽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杨 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