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廷韬,辛振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赵廷韬。被执行人辛振业。赵廷韬申请执行辛振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廷韬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04392.27元,已执行6000元,剩余398392.2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辛振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廷韬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辛振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辛振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廷韬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