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刘文斌、刘莹、张素清与被申请人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刘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斌,刘莹,张素清,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刘殿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5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斌,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莹,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清,女,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三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庆臣,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殿龙,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再审人刘文斌、刘莹、张素清与被申请人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刘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凌海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文斌、刘莹、张素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文斌、刘莹、张素清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刘文斌、刘莹、张素清申请再审称。本案纠纷的事实很清楚,即被申请人在实施一户一阀改造工程中,由于其施工人员白忠鹏操作不规范,业主王丽凤要求其重作,但其不予理睬,并用恶语刺激王丽凤相互争吵,白忠鹏在金城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中已承认他的过激语言气着王丽凤了,在场证人均已证明白忠鹏的言行导致王丽凤被气后坐地、倒地,被送医院抢救后死亡的事实。王丽凤的死亡与白忠鹏的语言刺激存在因果关系,应为诱因导致。但原一、二审均未正确推定。在一、二审调解时,被申请人均愿给予赔偿,但却因给付数额过低而未果。说明被申请人已自认其存在过错,而两级法院判决不予赔偿均属错误。被申请人将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一户一阀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等级资格的刘殿龙施工,刘殿龙私自组织没有该项工程技术资格的人员施工操作,白忠鹏操作技术不够,操作不规范,在王丽凤要求其重作时产生争吵,导致王丽凤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很明显的诱因导致,因果关系成立,应予赔偿。请求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改判,令被申请人给付相应赔偿,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刘殿龙答辩称,一、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求,维持原判。二、业主王丽凤的死亡与施工人员白忠鹏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施工人员对王丽凤住宅楼进行一户一阀改造,改造方案和设计是统一安排的,改造线路具有统一性和合理性,施工人员是不能够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的,而业主王丽对于整体设计不满意,再三要求施工人员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改造,多次改变后工作人员进行劝解并无不当。事件的起因是王丽凤自己造成的,与白忠鹏无关。申请人提供的证人都没有在施工现场,并没有看到现场发生的情况。只是听王丽凤说改造没有按照他本人的想法进行很生气。看到她在讲述时情绪很激动,均未见到双方有肢体接触和相互辱骂的情形。公安机关对白忠鹏、刘殿龙等人的询问笔录完全可以证明白忠鹏的行为没有对王丽凤构成侵权,即白忠鹏的行为不具有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王丽凤的死亡与白忠鹏没有因果关系。同时,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王丽凤死亡与其生前疾病情况内、外因素关系不好界定。足以证明王丽凤与白忠鹏语言上的争执不是导致王丽凤死亡的诱因。三、一户一阀工程的改造发包给谁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无论改造工程由谁来完成,都是有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人员按照整体设计和改造方案进行。一户一阀改造工程进入千家万户,其他业主对改造路线和施工质量并没有提出异议,再次证明施工人员在实际施工中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综上所述,施工人员王丽凤未发生争吵未相互辱骂,没有肢体接触,王丽凤的死亡与施工人员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原判所列证据载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通过白忠鹏的陈述并结合当时施工情况及证人证言,并不能找出双方辱骂或身体接触等导致王丽凤死亡的明显诱因,同时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对王丽凤因没做尸检及法医病理检验,得出对其死亡的内、外在因果关系不好界定的结论,故无法认定王丽凤的死亡与白忠鹏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二审根据相关法律及本案实际,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申请再审人所提王丽凤死亡与施工人员白忠鹏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申诉理由,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斌、刘莹、张素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福利代理审判员 王文春代理审判员 郭慧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敬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