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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文端与马增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端,马增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李文端。委托代理人黄仕成,男,生于1953年10月4日,汉族。系李文端之兄。被告马增云。原告李文端诉被告马增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仕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增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端诉称:被告马增云20**年7月28日承包了恩黔高速公路的土方工程,向原告租赁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双方约定机械设施人工工资均由原告负责,工程竣工后被告欠原告租金150000元,已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4年12月内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被告支付给原告70000元,现尚欠8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及时偿还欠款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增云作答辩。原告李文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事实,有被告的亲笔签字及公司的印章。证据二,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挖机租金费150000元,被告支付了70000元,现尚欠80000元。证据三,(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563号裁定书。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起诉后,被告给原告支付���70000元,原告申请撤诉的事实。被告马增云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28日,李文端与张家口市建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出租方李文端(甲方)、承租方张家口市建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一、机械设备概况:三宜365。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恩来恩黔高速项目二分部。五、租赁限及租金结算方式。1、自2013年7月28日至乙方通知为止。2、租金每月55000元。结账时不含任何税费。马增云在该租赁合同尾部签字。自2013年7月28日至2013年12月,李文端的挖掘机在马增云的工地上做工,双方结算后,马增云于2014年4月10日给李文端出具欠条载明:“欠三一��机老板李文端租赁费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2014年6月10日,李文端诉至咸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增云支付李文端欠款15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马增云向李文端支付70000元,李文端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李文端撤回对马增云的起诉。本院认为,2013年7月28日,李文端与张家口市建筑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马增云给李文端出具欠条,且已经支付了部分租赁费,马增云欠李文端的租赁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文端要求马增云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增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增云偿还原告李文端欠款人民币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被告马增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