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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艾晓军与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37-1号原告艾晓军,公务员。被告李和平,电力局职工。本院审理原告艾晓军诉被告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晓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和平在中国银行紫阳观路支行的存款冻结50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艾晓军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和平在中国银行紫阳观路支行帐号为62×××94帐户的存款冻结5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