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1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培水与尹国良、张丰霞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培水,尹国良,张丰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1556-2号原告:苏培水。委托代理人:孙立英,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国良。被告:张丰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大街15号。负责人:刘传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郇峰,本单位职工。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莱城民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张丰霞鲁S×××××号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张丰霞已履行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丰霞鲁S×××××号轿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亚男法律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