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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薛文义与张连华、李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义,张连华,李欣,李建堂,吕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薛文义。委托代理人:何立玲,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被告:张连华。被告:李欣。被告:李建堂,被告:吕翠萍,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经原告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薛文义××房产为国字2064第9800420363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及设定担保、抵押等。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业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