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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永益与李加余、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益,李加余,李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44号原告:李永益。委托代理人:杨友福,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加余。被告:李雪琴。原告李永益诉被告李加余、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受理。由审判员高晓煦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益诉称:2013年9月1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借期1年,当日第一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不予还款。两位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加余、李雪琴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到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加余、李雪琴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9月1日,被告李加余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并��被告李加余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1月6日登记结婚。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陈述等证据,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加余欠原告李永益借款及利息,有被告李加余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加余应当予以偿还。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该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加余、李雪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诉,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加余、李雪琴支付原告李永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到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被告李加余、李雪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