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民字第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浦帆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25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浦帆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343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20000元,未履行151431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2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滨江区浦帆钢管租赁服务部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沈 巍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