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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忠华与孙忠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华,孙忠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68号原告孙忠华。委托代理人武巍,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敏(又名孙中敏)。原告孙忠华诉被告孙忠敏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孙忠华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