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忠华与孙忠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华,孙忠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68号原告孙忠华。委托代理人武巍,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忠敏(又名孙中敏)。原告孙忠华诉被告孙忠敏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孙忠华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