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5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北京中机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北京中机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5330号原告李长青,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机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8号22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青与被告北京中机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长青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长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伟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