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正安与蔡伟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伟军,王正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2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伟军。委托代理人张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安。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伟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正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伟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伟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伟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蔡伟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