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增鑫、刘成平、高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刘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20号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成某、高某某追偿权纠纷(2014)米民督字第00008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95048元及其利息、滞纳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82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党永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