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01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葛军与被告谷财金、王建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谷财金,王建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534-2号原告葛军,男,生于1962年7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柳沟路23号院。被告谷财金,男,38岁,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10幢。被告王建莉,女,37岁,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10幢。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153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已生效,故应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葛军名下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张鹏飞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44号院2号楼6单元7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焦兵丽代理审判员 王利康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