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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15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葛军与被告谷财金、王建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谷财金,王建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534-2号原告葛军,男,生于1962年7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柳沟路23号院。被告谷财金,男,38岁,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10幢。被告王建莉,女,37岁,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10幢。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153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已生效,故应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葛军名下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张鹏飞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44号院2号楼6单元7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焦兵丽代理审判员  王利康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