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彭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99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佛元、朱嬿羽,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14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何佛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6时10分,被告人彭某驾驶粤Y×××××号轻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瑶平路俊景花园路口时,遇被害人邹某推着自行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彭某未停车让行,碰撞邹某,造成邹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不承担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份,并以彭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等理由,请求对彭某从轻处罚。本院在庭审中出示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本院询问告知笔录、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5份,收据1份。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本院询问告知笔录、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等证据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共431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志钊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