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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顺达与白文岑、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达,白文岑,王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50-1号原告宋顺达,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白文岑,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亚琴,女,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顺达诉被告白文岑、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顺达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顺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顺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宋顺达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