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顺达与白文岑、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顺达,白文岑,王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50-1号原告宋顺达,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白文岑,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亚琴,女,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顺达诉被告白文岑、王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顺达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顺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顺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宋顺达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