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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X菲与被执行人赵X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X菲,赵X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邵X菲,女。被执行人赵X波,男。申请执行人邵X菲与被执行人赵X波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X菲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8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3日,被执行人赵X波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63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案款158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邵X菲,申请人出具收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1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