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X菲与被执行人赵X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X菲,赵X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邵X菲,女。被执行人赵X波,男。申请执行人邵X菲与被执行人赵X波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X菲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8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3日,被执行人赵X波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63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案款158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邵X菲,申请人出具收条。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1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