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饶金花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金花,饶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饶金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赋刚,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饶雄飞,男,汉族。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饶金花申请执行饶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饶雄飞所有资产均被查封或设置了抵押,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袁晓阳审判员 宋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