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夏叶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765-1号申请执行人夏叶红。被告湖北咸宁宝塔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咸宁宝塔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咸宁宝塔麻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咸宁宝塔麻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自: